師培法新制及十二年國教專區

訊息狀態:最新消息     發文日期:2023-05-19     字級大小: 其他功能: 轉寄 友善列印 FB分享

【師資培育法新制說明】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調整為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進行「教育實習」。
二、新舊制度流程說明:

  • 舊制(1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教育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 新制(107年2月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完成教育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三、新制適用對象、年限及相關規定說明: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取得師資生資格,並依現行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取得。(110.5.4教育部函釋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 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申請教育實習。(109.9.21教育部函釋109.9.24教育部補充函釋112.7.26教育部補充函釋

  • 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111.11.22教育部函釋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 尚未完成教育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3年1月31日前完成教育實習,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得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111.11.22教育部函釋

  • 尚未完成教育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若未於113年1月31日以前申請教育實習者,113年2月1日後一律僅能申請新制(先考試後實習)。(112.7.26教育部補充函釋

  • 107年2月1日前已完成教育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四、參與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107.5.1教育部函釋

【相關法令】

【新制教師資格考試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