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輔導計畫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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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順利推動與地方政府及學校三方合作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等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計畫補助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輔導區域及參與對象:

(一)以教育部劃定之北區輔導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轄屬中等學校及中等學校階段之非學校型態為優先輔導對象。

(二)參與對象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在職且具教師資格者」為限。

(三)如非屬上述輔導區域範圍內之學校,應檢具特殊原因,並經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以下簡稱本組)同意後,始得提出申請。

三、辦理項目:

(一)採實地輔導、駐點服務、諮詢服務、資料提供、教師在職進修課程之開設及師資之提供、演示觀課,以及其他相關教育輔導等方式辦理。

(二)依據本校特色、學術專業、師資專長,請輔導區內學校、機關提出相關需求,後續媒合師資辦理前開輔導活動。

四、申請對象:本校現職專、兼任教師。

五、申請期程:

(一)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活動申請表(如附表一),經本組書面審查後通知結果,始得辦理相關活動。

(二)第一學期申請時間:5月至6月,第二學期申請時間:11月至12月。

六、補助原則:申請人每學期以申請2案為原則,每案經費補助上限2萬元,如需超過補助上限,應檢具特殊原因,並經本組同意後始得調整經費額度;活動如需人力支援,助理以1人為限。

七、成果內容:

(一)內容需包含意見調查表、簽到表、課程表及成果表等(如附表二至五),應於活動結束後2周內將紙本擲回本組,或將電子檔email至承辦人信箱。

(二)如有申請補助,核銷時應檢附相關發票收據、憑證及領據等證明文件。

八、經費來源:由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支應。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