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師資培育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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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師培內涵

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適用法規:師資培育法


2.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師資培育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適用法規:師資培育法


3.師培名額

  • 依教育部每年核定名額為準。

4.修習資格

一、師資培育生甄選(師培學系採二階段方式辦理甄選事宜):
  • 第一階段:學士班學生於一年級升二年級前(約5月初),由各學系依申請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排序,篩選前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開始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
  • 第二階段:經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於二年級第二學期選課前(約11月底),由各學系甄選當學年度一年級新生人數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高低排序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他表現,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 前項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
  • 部分學系之研究所,配有碩士級同額轉換師資生名額,詳洽各師培學系。

二、中等教育學程生甄選:

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上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 申請時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碩博士班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 (GPA3.38),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均得依當學年度中等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申請中等教育學程生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

 


5.修業期限

  • 師資生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4年為原則,並另加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
  • 修習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年限至少2年(即4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自大二起開始修習。
  • 未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年至2年。

 


6.教育專業課程

  • 包括共同必修(教育基礎、教育方法、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18(或20)學分,及共同選修8(或6)學分 (應含2學分教育議題專題為必修)。(詳如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 應修學分總數至少26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18學分 ,必選修至少2學分。
  • 另應依規定參與「實地學習」,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進行,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54小時,並經本校師資培育學系或師培學院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後,始完成教育專業課程之修習,得申請教育實習。
  •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須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計為選修科目學分。
  • 凡列為教育專業課程科目者,其學分與專門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7.選課規定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至多12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
  • 修習「分科教材教法」及「分科教學實習」之前,原則上應至少修習12教育學分。
  • 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所修習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生之成績不計入)。
  • 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者 (GPA2.44),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 有關教育專業課程之選課事宜,悉依本校選課相關辦法及注意事項辦理。

 


8.教育學分抵免

  • 申請對象:他校具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學生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 申請期限: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資格 所屬學年度第1學期 開學前一週起受理至開學後一週內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完竣。
  • 抵免年限:以入學年度向前推算10學年 (含入學學年度)內修習者為限。
  • 抵免學分數:最多不超過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ㄧ。
  • 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說明: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說明

 


9.專門課程

  • 專門課程係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 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專門課程。
  • 各學科教師任教專門課程,由開課學系制訂、審核及認定;專門課程之認定,以本校一覽表之任教科別為限。
  • 如欲以該任教學科分發實習者,並須具備該任教學科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之資格。

 


10.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依據師資培育法107年2月1日起施行之規定,學生修畢本校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適用法規:師資培育法


11.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一、教師資格考試

  • 報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 考試方式: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1次為原則。
  • 報名時間:每年3-5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 考試日期:每年6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 考試科目: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理念與實務、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課程教學與評量等4科。
  • 放榜日期:每年7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 錄取標準:各考試科目以100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考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60分。
    • 考試科目不得有2科成績均未滿50分。
    • 考試科目不得有1科成績為零分。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適用法規:


12.取得教師證書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適用法規:師資培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