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之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師培USR計畫)補助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之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師培USR計畫)補助要點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順利推動地方政府及學校三方合作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等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之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補助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輔導區域及參與對象:
(一) 以教育部劃定之北區輔導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為優先對象。
(二) 參與對象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在職且具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及本校師資生為限。
(三) 如非屬上述輔導區域範圍內之學校,應檢具特殊原因,並經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以下簡稱本組)同意後,始得提出申請。
三、辦理項目:
(一) 採實地輔導、駐點服務、諮詢服務、資料提供、說觀議課、教師在職進修課程之開設及師資之提供,以及其他相關教育輔導等方式辦理。
(二) 依據本校特色、學術專業、師資專長,請輔導區內學校、機關提出相關需求,後續媒合師資辦理前開輔導活動。
(三) 本校現職專、兼任教師與優先區域範圍內之學校或機構洽談與協助規劃辦理之相關活動。
四、申請對象:
本校現職專、兼任教師及師資生聯會。
五、申請方式及期程:
(一) 請申請對象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活動申請表 (如附表一),經本組書面審查後,始得辦理相關活動。
(二) 申請時間:113學年度第二學期之申請,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星期五)止。
六、補助原則:
申請人每學期以申請2案為原則,每案經費補助上限2萬元;活動如需人力支援,講座助理以1-2人為限。
七、成果內容:
(一) 內容需包含回饋表、簽到表、課程表及成果表等(如附表二至五),應於活動結束後2周內將紙本擲回本組,或將電子檔傳至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
(二) 如有申請補助,核銷時應檢附相關發票收據、憑證及領據等證明文件,併同前述表件(回饋表、簽到表、課程表及成果表)以紙本擲回本組。
八、經費來源:
由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支應。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學院院務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