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師培法新制及十二年國教專區
師培法新制及十二年國教專區
【師資培育法新制說明】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調整為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進行「教育實習」。
二、新舊制度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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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1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教育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
新制(107年2月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完成教育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三、新制適用對象、年限及相關規定說明: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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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取得師資生資格,並依現行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取得。(110.5.4教育部函釋)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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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申請教育實習。(109.9.21教育部函釋、109.9.24教育部補充函釋、112.7.26教育部補充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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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111.11.22教育部函釋)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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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成教育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3年1月31日前完成教育實習,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得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111.11.22教育部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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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成教育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若未於113年1月31日以前申請教育實習者,113年2月1日後一律僅能申請新制(先考試後實習)。(112.7.26教育部補充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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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1日前已完成教育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四、參與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107.5.1教育部函釋)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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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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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作業要點及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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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考試素養導向範例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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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考試素養導向試題問答集及試題範例 【教育部網站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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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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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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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師培法修正重點報你知宣導品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2902B號函]
【新制教師資格考試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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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教師資格考試宣導說明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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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課程培育系所修習資格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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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應屆畢業生申請以「暫准報名」 方式報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案
(教育部108年4月12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53947號函 ) -
有關應屆畢業生申請以「暫准報名」 方式報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案
(教育部108年4月2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44513號函 ) -
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逾過渡期後是否須重新教育實習案
(教育部111年11月22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5010號函 ) -
教育部-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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