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課程組
師資培育課程組
1-1. 師資培育歷程
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師資培育之相關內容,簡述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三、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四、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92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學生(適用新制實習半年者),成為中等學校教師之歷程如下︰
先實習後檢定者:
取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資格→修畢教育專業課程→符合本校規劃之專門課程(須具備該學科之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教育課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考試通過→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選→取得教職成為合格教師。
先檢定後實習者:
取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資格→修畢教育專業課程→符合本校規劃之專門課程(須具備該學科之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考試通過→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教育課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選→取得教職成為合格教師。
1-2. 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
本校「師資生」包含師資培育生(簡稱師培生)及教育學程生(簡稱教程生)二類,學生欲取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師資生」資格者,依類別之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師資培育生︰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生,欲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依其入學學年度之規定︰
入學學年度 |
取得方式 |
備註 |
91~94 |
登記 |
登記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須達70分以上及無記過處分之紀錄 |
95 |
各學系甄選 |
一年級新生人數之70%學生得以修習 |
96起 |
各學系甄選 |
一年級新生人數之40%學生得以修習 |
(一)91~94學年度入學者︰採登記方式,登記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須達70分以上及無記過處分之紀錄。
(二)95學年度入學者︰各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新生人數之70%學生,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由各學系填報師資培育生名單。
(三)96學年度起入學者︰各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新生人數之40%學生,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由各學系依學生一年級各學期之學業成績及其他參酌項目,採2階段方式甄選40%學生後,填報師資培育生名單。甄選規定,請參閱本校及各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97學年度起入學之師資培育生,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
※部分學系之研究所,配有碩士級同額轉換師培生名額,詳洽各師資培育學系。
註︰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育生,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在學期間得依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選修教育科目學分,修畢後並得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或「教育學分證明」。
二、教育學程生︰未取得上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本校僑生、外國學生、碩士班、博士班學生,符合本校當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均得於在校期間參加教育學程甄選,經錄取後取得「教育學程生」資格,得以修習所屬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
一、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繼續升學者,如尚未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得於入學選課前,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經本處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學程經核可者,入學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得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之規範,且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取得教高學制學號後,至本學院網站/資料下載/師培課程組/學程修習/繼續修習教育學程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系所核章→送師培課程組核章)。
二、已具本校修習資格於他校繼續升學者,倘繼續升學之他校亦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得於本校畢業時檢附本校成績單及他校錄取通知書,至本校師資培育課程組辦理資格轉移,由本校函請他校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同意已具本校修習資格學生於入學後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三、已具本校修習資格,如未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亦未繼續攻讀本校學位即先行畢業者,視同放棄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資格。日後再升學高層學位,亦不得再提出本項申請。
一、已取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資格者,在校期間如不繼續修習,得申請放棄修習資格。已修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得申請計入主修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須經所屬學系審核同意始得採計。
二、已辦理放棄修習資格者,如他日再進入本校修習教育學程,其原修之科目學分不得再申請抵免或重新採計。
三、表單下載:本學院網站/資料下載/師培課程組/學程修習/放棄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學程修習資格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系所核章→送師培課程組核章。
一、取得教育學程生資格:依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參加教育學程甄選,或依本校依規定自100學年度起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為外加名額師資生之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經錄取後取得教育學程生資格,依選課規定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選修教育科目學分:非經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通過、非依本校依規定自100學年度起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為外加名額師資生之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具本校師資生資格。倘未取得上述教育學程師資生資格,僑生及外國學生擬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5月初或12月初,檢附成績單向所屬學系所登記申請。所屬學系所核章後,於5月15日前或12月15日前將該學系所申請名單及學生成績單,送交師培學院核定後公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之作業。另得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之規定選修教育科目學分,修畢後並得申請核發「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
三、依據本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辦理。
1-3. 教育學程甄選
本校目前僅開設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特殊教育資優學程、幼稚園師資教育學程。原開設之國民小學教育學程,已自95學年度起停止招生。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獲甄選錄取中等/特教資優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中等/特教資優類科教育學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符合本校當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均得於在校期間申請參加教育學程甄選。
★本校僅提供日間學制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除專案配合教育部政策者外,在職專班學制學生於入學後,不得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教育學程以取得教師資格。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班在校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
三、碩、博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學業平均積分GPA為3.38)以上者。
四、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五、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管同意始可申請。
六、其他甄選相關規定,均以當學年度公告之簡章為準。
一、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
二、口試。
三、個人自傳及讀書計畫等書面審查。
四、本原則自一一○學年度起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試適用。
一、甄選名額依教育部之核定,明訂於當學年度之簡章內;以106學年度為例,中等教育學程核定名額為132名。錄取學生名單,由師資培育課程組登錄於本校選課系統,學生即可於選課期間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二、錄取學生應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及相關選課規定,並參照本校之中等學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於錄取後之暑期班或次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擬辦理「教育學分抵免」申請者,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一週起受理至開學後一週內,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完竣。教育學分抵免申請程序,請參閱申請「教育學分抵免」作業流程。
四、擬辦理「專門課程採認」申請者,請參照本校規劃之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辦理專門課程之採認。申請程序,請參閱申請「任教專門科目採認」作業流程。
教育學程甄選均於每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預定於每年1-2月公告簡章,2-3月受理申請,4-5月舉行甄試;惟確切日程,仍須以當學年度公告之簡章為準。
一、資優教程申請資格:
(一)本校各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在校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完成申請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三)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二、詳情請參本校「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甄選要點」、當學年度簡章,或逕洽本校特殊教育學系進一步瞭解甄選事宜。
1-4. 教育專業課程
一、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內容︰包括共同必修(含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2科、共4學分、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4科、共8學分、教育實踐課程:至少修習8學分,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及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且所修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群科專長應相同),共20學分,及共同選修6學分。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詳如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表)
二、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課程教育專業科目:應修學分總數至少48學分,含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至少9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方法:至少9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踐:至少10學分,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至少10學分。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詳如本校中等學校特殊教育類科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表)
教育專業課程之修業年限至少2年,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至多12學分;若同時修習中等教程、資優教程者,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至多18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或符合教務處學生特殊原因專案申請加選原因,得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請依教務處學生特殊原因專案申請加選單及相關作業辦理)
本校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超修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科目學分者,得辦理部分放棄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學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碩、博士班學生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成績,不計入學業平均成績。
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至2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一、本校學生取得修習資格者,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26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20學分。
三、修習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須與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四、修習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前,原則上應至少修習12教育學分。
五、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六、97學年度起入學之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學業平均積分GPA為2.44)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課程;惟延畢生得不受此限。
七、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及「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教育專業課程係學士班課程,以60分為及格分數。碩、博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亦以60分為及格分數。
1-5. 教育學分抵免
一、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依規定移轉與本校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二、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三、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四、已取得第一張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且通過本校與已取得教師證書不同之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五、本校學生經本校甄選取得另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六、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師資生資格,或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
七、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八、本校未具師資生資格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曾在本校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九、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師資培育學系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畢業前未取得師資生資格,再繼續就讀本校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十、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於該學制內經甄選取得本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 同時符合前項兩款以上資格者,僅得以其中一款規定之資格辦理抵免。
-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資格者,其欲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應為具該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時修習者為限。
符合學分抵免資格者,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一週起受理至開學後一週內辦理完竣。
採線上申請+紙本審核方式(請參照教務處學分抵免網頁)(請先至教務處線上抵免學分系統登錄,印出紙本至師培課程組進行審核後,再送就讀系所及教務處辦理)
線上抵免學分系統:【校務行政入口網】→【教務資訊系統(學生版)】→【成績相關】→【一般科目抵免申請系統】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說明:https://tecs.otecs.ntnu.edu.tw/page.aspx?t=news&id=425
一、教育學分欲抵免之科目以入學學年度向前推算10學年(含入學學年度)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
二、教育學分之抵免,最多不超過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三、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四、有關教育學分抵免事宜,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辦理。
1-6. 專門課程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任教學科專門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本校學生倘曾在他校修習該學科之專門科目及學分,入學後擬依本校規劃之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取得該任教學科資格者,須先申請專門課程採認。
一、本校師資生報考教師資格考試/申請教育實習前,須依本校規劃之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修習規定之科目學分,並向該任教學科培育系所辦理認定及採認,以取得任教學科專門課程資格。
二、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擬辦理「加科登記」以取得他科教師證書者,須申請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本校師資生申請專門課程之認定,以本校已開設並報教育部核定之專門課程為限,並由規劃培育該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相關系所,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及其實施要點之規定進行專業審查,以認定符合該任教學科所需專業知能;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1-7. 其他
有關教育實習之申請及規定事項,請參閱本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網頁相關說明或洽該單位(02-77491239;dois@deps.ntnu.edu.tw)詢問。
- 有關教師資格考試之甄選簡章、考試內容,歷屆試題及參考答案等,請參見「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網站(網址:https://tqa.rcpet.edu.tw/TEA_Exam/TEA01.aspx)。
- 報名期間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教檢試務行政組(簡章所載之聯繫方式)或逕洽本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詢問。
有關辦理加科登記事宜,請參閱本學院網頁/師培課程/教師證書申請專區之相關訊息或逕洽師資培育課程組業務承辦人(02-77491230)諮詢。
有關歷年教師甄選試題,請逕洽本學院國際師培推動組(02-77491245;dec@deps.ntnu.edu.tw)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