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與地方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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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何申請實習

Ans:

申請資格

  1.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受理順序

為保障本校師資生教育實習權益,並考量本校指導系所師資量能及維護教育實習輔導品質。採下列受理順序:

  1. 本校應屆畢業生(含研究生):畢業當學期前修畢教育學分、專門科目學分並符合應屆畢業資格者。
  2. 本校非應屆畢業生:已取得本校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非本校培育師資生,且現就讀本校研究生:已取得他校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畢業證書。
  4. 本校進修推廣學院依法招收專班學員:如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之學員,或修習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之學員等。
  5. 其他經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且指導系所同意輔導者。

申請方式

採事先申請審查制。

申請期限(如截止日遇假日則順延之)

  1. 第一學期(8月~翌年1月)實習者,1月1日~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2. 第二學期(2月~同年7月)實習者,7月1日~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提出教育實習申請:
    1. 自覓教育實習機構(以下簡稱實習學校)。
    2. 洽詢實習學校同意並辦理本校教育實習申請文件簽核事宜。
    3. 登錄個人資料至「本校教育實習作業系統」並列印同意書簽名。
    4. 繳交本校教育實習申請文件至系所初審及簽核。
    5. 期限截止前,親自繳交申請書、同意書正本及相關檢附文件或由系所彙整統一繳交至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
  • 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審查:
  1. 書面初審;特殊個案,須經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2. 複審後,發公函予通過者,並續行相關行政程序。
  • 審核通過者應參加法定行前說明會。
Ans:

請申請人「自覓」教育實習機構(以下簡稱實習學校)並洽詢意願。

  1. 簽約當天,請備妥本校教育實習申請書(一式2份)予實習學校簽核。申請書留存1份正本於該校,另1份正本應攜回本校續行申請程序。簽結書約前請慎重考慮,簽定後應確實遵守承諾,不再尋求其他實習學校。
  2. 請使用chrome瀏覽器至本校教育實習作業系統(https://dois.otecs.ntnu.edu.tw/)登錄資料,並列印同意書簽名。詳見本校系統操作方式
  3. 請確認文件無誤後,繳交至系所進行申請案初審與文件核章事宜。
  4. 最後,請務必於繳交期限截止日前,由申請人自行(或請系辦協助彙整)將申請書正本及相關檢附文件繳交至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
  5. 教育實習申請流程圖:

1-2. 研究生參與實習注意事項

Ans:

教育部規定,就讀研究所期間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研究所畢業應修學分者,始得適用「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參加教育實習」之規定。

  1. 本校研究生已修畢以上學分且實習時尚未完成論文者,需填寫「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參加教育實習聲明書」,及驗證文件(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或休學證明文件擇一)。
  2. 研究所應屆畢業生,應於實習開始前繳交研究所畢業證書影本;如因故未能畢業者,應於實習開始前補繳「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參加教育實習聲明書」及驗證文件(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或休學證明文件擇一)。
  3. 應屆畢業且取得研究所學籍者,應於實習開始前補繳「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參加教育實習聲明書」及休學證明文件。

1-3. 如何撤銷實習

Ans:

撤銷(終止)教育實習申請

  • 撤銷(終止)教育實習態樣:
  1. 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應依法辦理撤銷實習。
  2. 未通過本校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資格複審程序。
  3. 未依教育實習學校規定期限報到。
  4. 其他原因撤銷(終止)教育實習。
  5. 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終止教育實習併送新「教育實習同意書」。
  • 申請人應於撤銷(終止)教育實習原因發生10日內遞交「撤銷(終止)教育實習申請書」並辦妥相關程序。
  • 本校收件後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註記撤銷(終止)日期,完成撤銷(終止)教育實習程序;倘未填寫撤銷(終止)日期,以申請日期為「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登載日期。
  • 依「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5點教育實習獎助金補助限制規定,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 遞交撤銷(終止)教育實習申請書相關文件需完成申請人、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指導系所簽核。

 

1-4. 更改指導系所

Ans:

實習科別非就讀或畢業系所需更換指導系所者,請併案繳交經「原畢業」及「更改指導」系所雙方簽核之「更改實習指導系所申請書」。

1-5. 實習生實習期間相關異動

Ans:
  • 依「本校教育實習實施要點」第14點規定,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 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另依要點第22點規定,教育實習期間請假累計超過40日,應終止教育實習。
  • 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依各教育實習機構教職人員請假規定辦理。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
  • 依「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若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實習獎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