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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師資培育歷程

Ans:

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師資培育之相關內容,簡述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三、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四、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Ans:

92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學生(適用新制實習半年者),成為中等學校教師之歷程如下︰ 

先實習後檢定者:

取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資格→修畢教育專業課程→符合本校規劃之專門課程(須具備該學科之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教育課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考試通過→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選→取得教職成為合格教師。

先檢定後實習者:

取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資格→修畢教育專業課程→符合本校規劃之專門課程(須具備該學科之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考試通過→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教育課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選→取得教職成為合格教師。

 

1-2. 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

Ans:

本校「師資生」包含師資培育生(簡稱師培生)及教育學程生(簡稱教程生)二類,學生欲取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師資生」資格者,依類別之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師資培育生︰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生,欲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依其入學學年度之規定︰

入學學年度

取得方式

備註

91~94

登記

登記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須達70分以上及無記過處分之紀錄

95

各學系甄選

一年級新生人數之70%學生得以修習

96起

各學系甄選

一年級新生人數之40%學生得以修習

 

(一)91~94學年度入學者︰採登記方式,登記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須達70分以上及無記過處分之紀錄。

(二)95學年度入學者︰各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新生人數之70%學生,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由各學系填報師資培育生名單。

(三)96學年度起入學者︰各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新生人數之40%學生,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由各學系依學生一年級各學期之學業成績及其他參酌項目,採2階段方式甄選40%學生後,填報師資培育生名單。甄選規定,請參閱本校及各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97學年度起入學之師資培育生,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

部分學系之研究所,配有碩士級同額轉換師培生名額,詳洽各師資培育學系。

註︰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育生,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在學期間得依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選修教育科目學分,修畢後並得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或「教育學分證明」。

二、教育學程生︰未取得上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本校僑生、外國學生、碩士班、博士班學生,符合本校當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均得於在校期間參加教育學程甄選,經錄取後取得「教育學程生」資格,得以修習所屬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

Ans:

一、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繼續升學者,如尚未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得於入學選課前,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經本處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學程經核可者,入學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得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之規範,且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取得教高學制學號後,至本學院網站/資料下載/師培課程組/學程修習/繼續修習教育學程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系所核章→送師培課程組核章)。

二、已具本校修習資格於他校繼續升學者,倘繼續升學之他校亦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得於本校畢業時檢附本校成績單及他校錄取通知書,至本校師資培育課程組辦理資格轉移,由本校函請他校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同意已具本校修習資格學生於入學後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三、已具本校修習資格,如未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亦未繼續攻讀本校學位即先行畢業者,視同放棄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資格。日後再升學高層學位,亦不得再提出本項申請。

Ans:

一、已取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資格者,在校期間如不繼續修習,得申請放棄修習資格。已修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得申請計入主修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須經所屬學系審核同意始得採計。

二、已辦理放棄修習資格者,如他日再進入本校修習教育學程,其原修之科目學分不得再申請抵免或重新採計

三、表單下載:本學院網站/資料下載/師培課程組/學程修習/放棄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學程修習資格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系所核章→送師培課程組核章。

Ans:

一、取得教育學程生資格:依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參加教育學程甄選,或依本校依規定自100學年度起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為外加名額師資生之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經錄取後取得教育學程生資格,依選課規定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選修教育科目學分:非經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通過、非依本校依規定自100學年度起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為外加名額師資生之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具本校師資生資格。倘未取得上述教育學程師資生資格,僑生及外國學生擬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5月初或12月初,檢附成績單向所屬學系所登記申請。所屬學系所核章後,於5月15日前或12月15日前將該學系所申請名單及學生成績單,送交師培學院核定後公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之作業。另得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之規定選修教育科目學分,修畢後並得申請核發「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

三、依據本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辦理。

1-3. 教育學程甄選

Ans:

本校目前僅開設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特殊教育資優學程、幼稚園師資教育學程。原開設之國民小學教育學程,已自95學年度起停止招生。

Ans: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獲甄選錄取中等/特教資優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中等/特教資優類科教育學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符合本校當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均得於在校期間申請參加教育學程甄選。

本校僅提供日間學制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除專案配合教育部政策者外,在職專班學制學生於入學後,不得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教育學程以取得教師資格。

Ans: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班在校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

三、碩、博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學業平均積分GPA為3.38)以上者。

四、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五、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管同意始可申請。

六、其他甄選相關規定,均以當學年度公告之簡章為準。

Ans:

一、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

二、口試。

三、個人自傳及讀書計畫等書面審查。

四、本原則自一一○學年度起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試適用。

Ans:

一、甄選名額依教育部之核定,明訂於當學年度之簡章內;以106學年度為例,中等教育學程核定名額為132名。錄取學生名單,由師資培育課程組登錄於本校選課系統,學生即可於選課期間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二、錄取學生應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及相關選課規定,並參照本校之中等學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於錄取後之暑期班或次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擬辦理「教育學分抵免」申請者,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一週起受理至開學後一週內,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完竣。教育學分抵免申請程序,請參閱申請「教育學分抵免」作業流程。

四、擬辦理「專門課程採認」申請者,請參照本校規劃之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辦理專門課程之採認。申請程序,請參閱申請「任教專門科目採認」作業流程。

Ans:

教育學程甄選均於每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預定於每年1-2月公告簡章,2-3月受理申請,4-5月舉行甄試;惟確切日程,仍須以當學年度公告之簡章為準。

Ans:

一、資優教程申請資格:

(一)本校各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在校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完成申請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三)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二、詳情請參本校「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甄選要點」、當學年度簡章,或逕洽本校特殊教育學系進一步瞭解甄選事宜。

1-4. 教育專業課程

Ans:

一、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內容︰包括共同必修(含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2科、共4學分、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4科、共8學分、教育實踐課程:至少修習8學分,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及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且所修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群科專長應相同),共20學分,及共同選修6學分。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詳如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表)

二、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課程教育專業科目:應修學分總數至少48學分,含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至少9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方法:至少9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踐:至少10學分,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至少10學分。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詳如本校中等學校特殊教育類科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表)

Ans:

教育專業課程之修業年限至少2年,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至多12學分;若同時修習中等教程、資優教程者,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至多18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或符合教務處學生特殊原因專案申請加選原因,得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請依教務處學生特殊原因專案申請加選單及相關作業辦理)

Ans:

本校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超修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科目學分者,得辦理部分放棄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Ans:

學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碩、博士班學生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成績,不計入學業平均成績。

Ans:

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至2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Ans:

一、本校學生取得修習資格者,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26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20學分。

三、修習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須與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四、修習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前,原則上應至少修習12教育學分。

五、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六、97學年度起入學之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學業平均積分GPA為2.44)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課程;惟延畢生得不受此限。

七、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及「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Ans:

教育專業課程係學士班課程,以60分為及格分數。碩、博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亦以60分為及格分數。

1-5. 教育學分抵免

Ans:

一、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依規定移轉與本校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二、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三、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四、已取得第一張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且通過本校與已取得教師證書不同之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五、本校學生經本校甄選取得另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六、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師資生資格,或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

七、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八、本校未具師資生資格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曾在本校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九、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師資培育學系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畢業前未取得師資生資格,再繼續就讀本校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十、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於該學制內經甄選取得本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 同時符合前項兩款以上資格者,僅得以其中一款規定之資格辦理抵免。
  •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資格者,其欲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應為具該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時修習者為限。
Ans:

符合學分抵免資格者,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一週起受理至開學後一週內辦理完竣。

採線上申請+紙本審核方式(請參照教務處學分抵免網頁)(請先至教務處線上抵免學分系統登錄,印出紙本至師培課程組進行審核後,再送就讀系所及教務處辦理)

線上抵免學分系統:【校務行政入口網】→【教務資訊系統(學生版)】→【成績相關】→【一般科目抵免申請系統】

Ans: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說明:https://tecs.otecs.ntnu.edu.tw/page.aspx?t=news&id=425

一、教育學分欲抵免之科目以入學學年度向前推算10學年(含入學學年度)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

二、教育學分之抵免,最多不超過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三、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四、有關教育學分抵免事宜,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辦理。

1-6. 專門課程

Ans: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Ans:

任教學科專門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本校學生倘曾在他校修習該學科之專門科目及學分,入學後擬依本校規劃之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取得該任教學科資格者,須先申請專門課程採認。

Ans:

一、本校師資生報考教師資格考試/申請教育實習前,須依本校規劃之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修習規定之科目學分,並向該任教學科培育系所辦理認定及採認,以取得任教學科專門課程資格。

二、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擬辦理「加科登記」以取得他科教師證書者,須申請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Ans:

本校師資生申請專門課程之認定,以本校已開設並報教育部核定之專門課程為限,並由規劃培育該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相關系所,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及其實施要點之規定進行專業審查,以認定符合該任教學科所需專業知能;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1-7. 其他

Ans:

有關教育實習之申請及規定事項,請參閱本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網頁相關說明或洽該單位(02-77491239;dois@deps.ntnu.edu.tw)詢問。

Ans:
  • 有關教師資格考試之甄選簡章、考試內容,歷屆試題及參考答案等,請參見「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網站(網址:https://tqa.rcpet.edu.tw/TEA_Exam/TEA01.aspx)。
  • 報名期間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教檢試務行政組(簡章所載之聯繫方式)或逕洽本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詢問。
Ans:

有關歷年教師甄選試題,請逕洽本學院國際師培推動組(02-77491245;dec@deps.ntnu.edu.tw)詢問。

2-1. 如何申請實習

Ans:

申請資格

  1.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受理順序

為保障本校師資生教育實習權益,並考量本校指導系所師資量能及維護教育實習輔導品質。採下列受理順序:

  1. 本校應屆畢業生(含研究生):畢業當學期前修畢教育學分、專門科目學分並符合應屆畢業資格者。
  2. 本校非應屆畢業生:已取得本校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非本校培育師資生,且現就讀本校研究生:已取得他校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畢業證書。
  4. 本校進修推廣學院依法招收專班學員:如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之學員,或修習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之學員等。
  5. 其他經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且指導系所同意輔導者。

申請方式

採事先申請審查制。

申請期限(如截止日遇假日則順延之)

  1. 第一學期(8月~翌年1月)實習者,1月1日~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2. 第二學期(2月~同年7月)實習者,7月1日~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提出教育實習申請:
    1. 自覓教育實習機構(以下簡稱實習學校)。
    2. 洽詢實習學校同意並辦理本校教育實習申請文件簽核事宜。
    3. 登錄個人資料至「本校教育實習作業系統」並列印同意書簽名。
    4. 繳交本校教育實習申請文件至系所初審及簽核。
    5. 期限截止前,親自繳交申請書、同意書正本及相關檢附文件或由系所彙整統一繳交至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
  • 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審查:
  1. 書面初審;特殊個案,須經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2. 複審後,發公函予通過者,並續行相關行政程序。
  • 審核通過者應參加法定行前說明會。
Ans:

請申請人「自覓」教育實習機構(以下簡稱實習學校)並洽詢意願。

  1. 簽約當天,請備妥本校教育實習申請書(一式2份)予實習學校簽核。申請書留存1份正本於該校,另1份正本應攜回本校續行申請程序。簽結書約前請慎重考慮,簽定後應確實遵守承諾,不再尋求其他實習學校。
  2. 請使用chrome瀏覽器至本校教育實習作業系統(https://dois.otecs.ntnu.edu.tw/)登錄資料,並列印同意書簽名。詳見本校系統操作方式
  3. 請確認文件無誤後,繳交至系所進行申請案初審與文件核章事宜。
  4. 最後,請務必於繳交期限截止日前,由申請人自行(或請系辦協助彙整)將申請書正本及相關檢附文件繳交至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
  5. 教育實習申請流程圖:

2-2. 研究生參與實習注意事項

Ans:

教育部規定,就讀研究所期間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研究所畢業應修學分者,始得適用「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參加教育實習」之規定。

  1. 本校研究生已修畢以上學分且實習時尚未完成論文者,需填寫「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參加教育實習聲明書」,及驗證文件(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或休學證明文件擇一)。
  2. 研究所應屆畢業生,應於實習開始前繳交研究所畢業證書影本;如因故未能畢業者,應於實習開始前補繳「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參加教育實習聲明書」及驗證文件(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或休學證明文件擇一)。
  3. 應屆畢業且取得研究所學籍者,應於實習開始前補繳「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參加教育實習聲明書」及休學證明文件。

2-3. 如何撤銷實習

Ans:

撤銷(終止)教育實習申請

  • 撤銷(終止)教育實習態樣:
  1. 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應依法辦理撤銷實習。
  2. 未通過本校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資格複審程序。
  3. 未依教育實習學校規定期限報到。
  4. 其他原因撤銷(終止)教育實習。
  5. 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終止教育實習併送新「教育實習同意書」。
  • 申請人應於撤銷(終止)教育實習原因發生10日內遞交「撤銷(終止)教育實習申請書」並辦妥相關程序。
  • 本校收件後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註記撤銷(終止)日期,完成撤銷(終止)教育實習程序;倘未填寫撤銷(終止)日期,以申請日期為「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登載日期。
  • 依「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5點教育實習獎助金補助限制規定,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 遞交撤銷(終止)教育實習申請書相關文件需完成申請人、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指導系所簽核。

 

2-4. 更改指導系所

Ans:

實習科別非就讀或畢業系所需更換指導系所者,請併案繳交經「原畢業」及「更改指導」系所雙方簽核之「更改實習指導系所申請書」。

2-5. 實習生實習期間相關異動

Ans:
  • 依「本校教育實習實施要點」第14點規定,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 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另依要點第22點規定,教育實習期間請假累計超過40日,應終止教育實習。
  • 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依各教育實習機構教職人員請假規定辦理。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
  • 依「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若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實習獎助金。

3-1. 《中等教育》季刊

Ans:

投稿《中等教育》需附以下資料(請依序排列):作者基本資料表、著作授權同意書、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註解請採當頁註方式)、附錄、參考文獻。除作者基本資料表及著作授權同意書外,請勿在文稿中出現任何作者基本資料,以利匿名審查。於接獲本刊同意刊登證明後,再附寄電子檔案。「作者基本資料表」及「著作授權同意書」表格請逕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院資料下載項目下載(https://tecs.otecs.ntnu.edu.tw/page.aspx?t=download&cate=319)。投稿專題論文/一般論文、教學實踐論文,請附中、英文摘要,中文摘要請勿超過350字,英文摘要請勿超過200字,並請列出中、英文關鍵詞字各三個。實務分享、心靈加油站、特色學校/單位類稿件則免附。

Ans:

來稿格式請依APA教育論文格式撰寫,撰稿體例請參見潘慧玲教授(2004)所著之《教育論文格式》。

Ans:

中等教育季刊自2011年1月1日起,投稿不另計稿酬。

Ans:

稿件類型

說明

字數

審查方式

焦點話題

根據當期專題發表之專文(導言、評論、綜述)。

字數上限
8,000字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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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論文

一般論文

與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相關之教育哲史與社會、教育行政與政策、課程教學與評量、師資培育與發展、學生心理與輔導等相關學術研究論文。。

字數上限
15,000字為原則

雙審

教學實踐論文

與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各領域教學實踐相關之課程、教學、評量、師資培育等專業論文。

字數上限
12,000字為原則

單審

實務分享

各縣市在地之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報導(教師、行政人員、研究人員、家長分享國內外教育行政、教學、學生輔導實務經驗)。
教育想想(以當前中等以下教育階段之相關議題,透過正反合辯證之論述,引發教育工作的深層之思維)。

字數上限
6,000字為原則

單審

心靈加油站

學校或教師的教育小故事、教育事件或現象的觀察與省思、或教育哲理的反芻與回饋,只要有助於教育人員心靈的撫慰、振奮、洗滌、反省、成長,都是我們歡迎的對象,歡迎各界一起來為教育加油,為老師加油!

字數上限
3,000字為原則

編輯部審核

特色學校/單位

各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校或教育單位於本園地推薦學校/單位特色或教育理念。

字數上限
4,000字為原則

編輯部審核

 
Ans:

本刊創立於1949年,為國內少數歷史悠久之教育刊物。本刊內容以傳播中等教育、小學教育、特殊教育、幼兒教育(以下簡稱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相關制度、政策、法令、課程、教學、師資、學生訓輔研究與實務資訊,致力提升學校教育之學術研究與實務水準為宗旨。內容含括教育相關論文、教學實踐論文、實務分享等。理論與實務並重,對於投身中等教育的研究人員、教師或者學校行政人員而言,為不可多得之珍貴參考資料。

訂閱價格

 

一年

二年

三年

個人

NT 600

NT 1140

NT 1620

機構

NT 1200

NT 2280

NT 3240

※以上價格含限時郵資,如欲掛號寄送每年加收NT 200。

付款方式

郵政劃撥:請詳細填寫訂閱單資料 〈請至文件下載項目中下載https://tecs.otecs.ntnu.edu.tw/page.aspx?t=download&cate=319〉,並將劃撥收執聯黏貼在訂閱單上,傳真至本公司後即完成訂閱手續。

劃撥戶名: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劃撥帳號:19293172

注意事項

※完成訂閱手續至收到刊物,約需十至十五個工作天。

※若收到之刊物有破損或裝訂錯誤之情形,請將該刊物寄回本公司更換。

※如欲更改收件地址,請將信封套上之原地址剪下,並註明新地址之詳細資料,於下期出刊日前一個月傳真或寄回本公司。電話口述易有誤差,請務必以書面方式更改!

※劃撥付款者,請將劃撥收執聯黏貼於上述付款資料下,傳真至02-29152929。

※傳真資料當日請與專員陳小姐(分機123 )確認訂單。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行銷部專員陳姝文

電話(02)2915-0566 #123;e-mail:market@psy.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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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請逕洽下列出版單位即可下載。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airitilibrary.com/

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hyweb.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