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108.4.22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80056479號函備查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必選修

備註

教育基礎

(至少4學分)

教育概論

2

4科選2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哲學

2

教育社會學

2

教育史

2

 

中等教育

2

發展心理學

2

青少年心理學

2

認知心理學

2

現代教育思潮

2

德育原理與實踐

2

美育原理

2

特殊教育導論

3

資優教育概論

2

教育方法

(至少8學分)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8科選4

教學原理

2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學習評量

2

班級經營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親職教育與親師合作

2

教育政策與法令

2

青少年問題研究

2

 

行為改變理論與技術

2

性別教育

2

環境教育

2

閱讀暨資訊素養教育

2

教育行政

2

教育行動研究

2

教育統計

2

教育實踐

(至少8學分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必修)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2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學分採認以修習之教材教法、教育實習科別相同者為限。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2-4

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

1

 

教育議題專題

2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

2

分科/分領域(群科)補救教學

2

分科/分領域(群科)適性教學

2

分科/分領域(群科)探究與實作

2

實驗教育

2

教師素養

2

教師專業發展

2

說明

1.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至少26學分,其中:

(1)     教育基礎課程,應修至少4學分。

(2)     教育方法課程,應修至少8學分。

(3)     教育實踐課程,應修至少8學分。

2.   必修超修之科目及學分(教材教法、教學實習除外),可計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學分內計算。

3.   凡列為教育專業科目者,其學分與任教類科專門課程科目學分分別列計。

4.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師資生在學期間未於普通課程、專門課程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者,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5.   教育議題專題得以主題方式開課,課程設計宜適切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納入之19項議題:性別平等、人權、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新興教育議題,並依當前教育趨勢及教育現場需求適時調整。

6.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

7.   108學年度起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7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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