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至少26學分,其中:
(1)
教育基礎課程,應修至少4學分。
(2)
教育方法課程,應修至少8學分。
(3)
教育實踐課程,應修至少8學分。
2.
必修超修之科目及學分(教材教法、教學實習除外),可計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學分內計算。
3.
凡列為教育專業科目者,其學分與任教類科專門課程科目學分分別列計。
4.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師資生在學期間未於普通課程、專門課程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者,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5.
教育議題專題得以主題方式開課,課程設計宜適切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納入之19項議題:性別平等、人權、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新興教育議題,並依當前教育趨勢及教育現場需求適時調整。
6.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
7.
自108學年度起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7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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