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訂中,

未完成教育部備查前,依教育部現有最新法規辦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96.10.17本校96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7.04.16本校9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29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70069392號函修正核定

99.12.08本校9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3.30本校9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01本校99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6.27教育部臺中(二)字第1000108635號函修正核定

101.12.19本校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第3點)通過

101.12.25教育部臺中(二)字第1010249653號函修正核定

103.3.26本校10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第3點、第8點)修正通過

103.4.21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30054183號函核定

103.10.15本校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第5、6點)修正通過

103.11.3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30158766號函核定

104.5.27本校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增列第七之一點、修正第八點)修正通過

104.6.17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40080666號函核定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以下簡稱「專門課程一覽表」)及本要點。

二、各系所辦理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審核認定,受理對象如下:

(一)本校師資培育生及教育學程生。

(二)本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員及第二專長進修班學員。

(三)具他校師資生資格之本校學生。

(四)中等學校合格教師申請辦理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者

三、欲擔任中等學校各該學科(領域、群科)教師,應修畢專門課程一覽表所規定之學分數。如欲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者,另需具備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惟就讀本校碩博士班之師資生欲以非其主修相關之中等學校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者,另應於修業年限內修畢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培育學系之輔系課程,由該培育學系審核認定已修習輔系之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資料,等同已修畢輔系課程,得依前項規定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

四、專門課程一覽表內各任教科別之專門科目,分為核心、必備、選備三大類,其中核心科目係指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之必修課程;必備科目係指擔任各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必須修習之科目;選備科目則指可以自由選擇修習之科目。

五、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採認及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員)於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及學分,申請本校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認定,其檢附之成績證明須為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含空中大學)所開具。

(二)學生(員)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採認及認定,以其申請時向前推算10學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檢附證明資料向申請之該任教學科培育系所辦理認定或採認:

1、申請時向前推算連續三年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具備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2、申請時已取得該任教學科領域相關之較高學位,並具二年以上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3、申請時向前推算具六年相關任教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者。

4、服我國國民義務役,並能提具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內政部役政署或地方政府兵役單位核發之證明(應載記役期起訖時間)者,得依實際役期扣抵年限。

5、生產並哺育子女,並能提具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生產證明(應載記生產日期)及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者,得扣抵二年。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有關任教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之年資累計,以每段工作經驗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始得列入。

(三)科目及學分數採認原則:

1、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科目學分相同者,得予採認;科目名稱相近者,由該任教學科之培育系所認定之。

2、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者,依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採認;但如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未達規定之學分數時,則不予採認。

3、全年修習之科目祇修習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均不予採認。

(四)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五)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班別為限。

(六)二專、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修習之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得辦理採認

六、本專門課程一覽表暨實施要點自報部核定後實施。除一覽表另有規定外,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培育生(含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師資培育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教育部外加名額師資生),依其入學學年度適用教育部核定版本;經本校甄選之教育學程生,依教育學程生資格所屬學年度適用教育部核定版本;如欲以本一覽表辦理認證,應修畢該任教科別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七、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認定,以本校已開設並報教育部核定之專門課程為限,並由規劃培育該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相關系所(以下簡稱各系所),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以下簡稱專門課程一覽表)及其實施要點之規定,進行專業審查,以認定符合該任教學科所需專業知能。

七之一、為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施,本校修習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應完成至少18小時之業界實習(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習、體驗、實作、見習、實習等),本校各任教職業群科專門課程培育學系(所)應將涵蓋之課程或方式載記於各專門課程一覽表,並自105學年度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適用。

各任教職業群科專門課程培育學系(所)於進行專門課程學分認定時,應確實審核學生在學期間已足具18小時之業界實習時數,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登錄於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

八、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校「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檢定暨登記審查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得依「接受社會人士選讀/旁聽課程實施要點」申請隨班附讀補修學分,並應於兩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

(一)本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之期限,經本校重新審查認定,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

(二)本校畢業師資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不符教學現場課程需求,經本校協助轉認相關學科及領域專長,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

(三)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符合教育部93年6月24日臺中(三)字第0930072672A號令釋資格,經本校認定專門課程學分不足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者,不受補修學分採認之限制。惟符合第三款資格者,其補修學分之採認,以不逾每一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要求總學分數五分之一為限。

九、本校師資生及已持有本校進修學位者,如擬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規定如下:

(一)應向本校提出申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

(二)如未向本校申請修習,且自行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者,應以提出申請認定專門課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實施之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三)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92年8月1日)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申請任教學科專門課程認定,各系所應以申請人「申請年度」時,該任教學科專門課程報經教育部最後1次核定實施者為認定依據。

(四)已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本校進修碩(博)士班學位,將他校已具有之師資生資格移轉至本校繼續修習專門課程者,適用其甄選成為師資生之該學年度專門課程。

十、有關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認定作業程序,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另定之。

十一、修畢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師資生發給「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發給「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十二、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適用99學年度入學之師資生,以前年度之師資生準用之。

十三、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