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認定作業要點

 

 

98.9.23本校98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99.9.29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9.28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2.3.13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8.10.16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之專門課程(以下簡稱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認定作業,特依據部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學生(員)修畢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科目學分,擬申請任教學科專門課程認定者,應檢附認定申請表、成績證明正本及相關資料,送請擬任教學科之培育系所審核。申請程序如下:

()依實施要點第二點第134款所定受理對象:於「師資培育學院(簡稱本學院)」網站下載認定申請表,並填列已修習之科目及學分數,再送請相關系所核章。

依實施要點第二點第1款所定之碩博士師資生,如依同要點第三點第二項修習專門科目課程者,應填具「碩博士班師資生修習輔系課程學分審核申請表」後,再送請該培育學系進行輔系課程科目學分數之審核。

()依實施要點第二點第2款所定受理對象:於「進修推廣學院」網站下載認定申請表,並填列已修習之科目及學分數,再送請相關系所核章。

三、各系所受理學生(員)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認定申請,須確實審核其檢附之成績證明正本,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專業查驗認定之。必要時,並得請其檢具修習該科目之教學大綱及內容進行審查或以考試方式行之。各系所之認定原則及作業要點得另定之,並送本學院及進修推廣學院存參。

四、本校依教育部規定成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暨登記審查委員會(簡稱審查委員會)」,以審議學生(員)申請各類科教師證書應具備之資格。

五、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認定申請案之作業規定如下:

()各系所受理申請案,至遲應於15日內完成審核認定作業。

()申請案經審核認定符合該任教學科教師資格者,各系所應將其申請書表影本留存,原件檢還申請人;經認定不符合資格者,應將其申請書表原件留存備查,影本檢還申請人,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函復其核定結果,並副知本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或進修推廣學院。申請案之認定如有疑義,應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核。

()申請案經審核認定符合資格者,如擬申請教育實習,應將核定後之申請書表送請本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辦理;如擬申請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者,師資生應至本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辦理,進修學分班學員應至進修推廣學院辦理。

()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之核發,各受理單位應本權責並依相關法令規定作業,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發給證明書。

六、本作業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學院及進修推廣學院分別定之。

七、依教育部93624台中(三)字第0930072672A號令規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申請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者,如就讀之師資培育大學或原畢業大學(現為師資培育大學)未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得持所修習之成績證明正本經由原師資培育大學函請本校,依相關規定辦理其加註他科任教資格之審查認定。

八、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作業要點經師資培育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