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97.3.19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3.11
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9.23本校98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12.15.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1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3.9本校100學年度99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0321日臺中字第1000045817號函同意備查

103.3.12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4.2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30043325號函同意備查

104.4.8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4.4.20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40047155號函同意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者之資格須符合下列規定:

 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班在校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

碩、博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學業平均積分GPA3.38以上者。

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三、申請學生應依甄選簡章之規定繳交相關表件。

四、甄選採筆試方式,考試科目為:

(一)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

教育測驗。

語文測驗:國語文60、英文(占40%)。

五、甄選成績計算:

(一)教育測驗與語文測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結果不列入甄選成績計算,僅作為未來錄取為教育學程生後之修習歷程輔導參考使用。惟未參加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考試科目者,不得應考「教育測驗」及「語文測驗」科目。

六、錄取名額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名額,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核定之招收名額額滿為止;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收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最後名次如有二名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教育測驗」成績、「語文測驗」成績、「語文測驗」之國語文成績順序比較成績高低,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成績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備取生於放榜後次學期加退選課前辦理遞補為限。

甄試項目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則不予錄取。

七、錄取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申請學生應自行上網查詢,且不受理成績複查。

八、甄選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每學年辦理甄選前,擬定甄選簡章,經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免費供申請學生下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之。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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