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97.3.19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辦理申請教育學程學生之甄選,特設置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教育學系、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國文學
系、英語學系等系主任組織之,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任召集人,開會時為主席。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決定教育學程甄選方式及甄試項目。
(二)審議教育學程甄選簡章。
(三)審議教育學程甄選錄取名單。
(四)議決其他有關教育學程甄選事項。
四、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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