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48學分,包含以下5項:
(1)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
(2)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至少9學分。
(3)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方法至少9學分。
(4)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踐至少10學分。
(5)
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至少10學分。
2.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師資生在學期間未於普通課程、專門課程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者,「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3.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
4.
自108學年度起修習師資生適用,107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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