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40學分,包含以下4項:
(1)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
(2)
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
(3)
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
(4)
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
2.
本校修習特殊教育學校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54小時,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後,始完成教育專業課程之修習,得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3.
新興教育議題課程: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師資生在學期間未於普通課程、專門課程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者,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二科目必選修,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4.
自106學年度起修習師資生適用,105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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