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92.3.10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20021757號函修正核定

92.10.15本校9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6.29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30085808號函修正核定

97.4.16本校9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4.22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70063457號函修正核定

98.2.10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80019637號函修正核定

98.10.28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80186701號函修正核定

99..12.1本校99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12.17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90215785號函修正核定

100.2.10教育部臺中(二)字第1000017322號函修正核定

102.12.18本校102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3.1.6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30000009號函修正核定

106.11.17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166035號函修正核定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備註

共同必修十八(二十)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

(至少4學分)

教育概論

2

4科至少選2

須包含教師專業倫理、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德智體群美五育之內涵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哲學

2

教育社會學

2

教育方法課程

(至少10學分)

教學原理

2

6科至少選5

班級經營

2

學習評量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教材教法與

教學實習課程

46學分)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2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學分採認以修習之教材教法、教育實習科別相同者為限。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2-4

共同選修八(六)學分

新興教育議題

*教育議題專題

2

1.*教育議題專題為必選修。本校規劃以主題方式開課,其課程內容得包括環境教育、安全與防災教育、海洋教育、性教育與性別教育、藥物教育、消費者保護教育、多元文化教育、藝術與美感教育、媒體素養、生命教育、品德教育、歷史教育、原住民教育、鄉土教育、資訊教育、生涯發展教育、勞動教育、人權教育、法治教育、家政教育、家庭教育、新移民教育、國際教育、理財教育、觀光休閒教育、另類教育、生活教育及其他新興教育議題(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永續發展教育、英語平面暨數位教材設計與編輯)等各類教育議題,並依當前教育趨勢及教育現場需求適時調整。

2.**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師資生在學期間未於普通課程、專門課程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者,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二科目必選修,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3.「適性教學」課程包括分組合作學習、差異化教學。

4.「教師專業發展」課程包括教師專業倫理。

**職業教育與訓練

1

**生涯規劃

1

閱讀教育

2

環境教育

2

資訊教育

2

鄉土教育

2

鄉土史教學

2

性別教育

2

科學教育

2

人際關係

2

親職教育

2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史

2

現代教育思潮

2

教育行政

2

中等教育

2

德育原理

2

美育原理

2

文教事業概論

2

學生發展與輔導

補救教學

2

適性教學

2

特殊教育導論

3

資優教育概論

2

認知心理學

2

發展心理學

2

青少年心理學

2

行為改變技術

2

青少年問題研究

2

課程、教學與評量

教師素養

2

教師專業發展

2

教育服務學習

2

教育統計

2

電腦與教學

2

電腦與地球科學教育

2

電腦輔助教學

2

科學與文化

2

科展與獨立研究指導

2

科學概念發展

2

數學學習心理學

2

數學概念發展

2

說明

1.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26學分,其中:

(1)   教育基礎課程,應修至少24學分。

(2)   教育方法課程,應修至少510學分。

(3)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應依師資生擬任教學科修習,應修至少24學分。

2. 共同必修超修之科目(教材教法、教學實習除外),學分可計入教育科目選修學分內計算。

3. 凡列為教育專業科目者,其學分與本系專業科目學分分別列計。

4. 本校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54小時,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後,始完成教育專業課程之修習,得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5.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師資生在學期間未於普通課程、專門課程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者,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二科目必選修,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6. 106學年度起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5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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