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40學分,包含以下4項:
(1)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
(2)
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
(3)
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
(4)
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經或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
2.
本校修習特殊教育學校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54小時,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後,始完成教育專業課程之修習,得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3.
自103學年度起修習師資生適用,102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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