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97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96.11.14本校96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1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98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1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1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9.28
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2.9.25
本校102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95105日台中(二)字第0950148987A號函暨本校研商96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生,甄選時名額並得相互流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生名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1%為限。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1231日前向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於次年115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1
、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5月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開70%比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
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11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甄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育生,不適用本要點相關甄選(審)規定。在學期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應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惟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學而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下第(五)項之規定重新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均予承認。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由本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單,請送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惟師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如仍符合師資培育生相關規定,保有本校師資培育生之資格。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準及資格放棄、遞補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本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本處有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審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請於每年515日前﹙第一階段名單﹚及1215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其中第一階段名單由該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前,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若前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96學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99611日、1215日修正之條文,自99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100928日修正之條文,101學年度起適用。

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中華民國102925日修正之條文,10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適用。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處定之。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師資培育課程組      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電話:(02)7734-1231         傳真:(02)2369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