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

(97-107學年度師資生適用

97.3.19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0.3.9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101.9.26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9.24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4.10.21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7.3.28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8.10.16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為明確規範本校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特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修習資格

二、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生、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前項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以當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定將學士班師資生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名額者為限。

三、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生,應依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之規定,並通過本校各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生甄選、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或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前開甄選(審)規定由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另定之。經教育部核定之外加師資生,亦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錄取員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並分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

 

、課程規定

五、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共同選修:分教育原理與制度、學生發展與輔導、課程教學與評量、新興教育議題四大課群,選修各科目均得依各系實際需要開設名稱近似之分科科目。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共四至六學分。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學分。

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包括: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共同選修:分教育原理與制度、學生發展與輔導、課程教學與評量、新興教育議題四大課群,其中教育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選修各科目均得依各系實際需要開設名稱近似之分科科目。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八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共十學分。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共四至六學分。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學分。

適用前項新制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本校一○五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另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課程或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相關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六、教育專業課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備查後調整之。

七、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八、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必修課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取得多科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不得視為選修科目。

九、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生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門課程一覽表修習專門科目。

修習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學生,應依本校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十、本校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專業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分數如下: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依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1.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十學分)皆為必修。

  2.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至少二十學分)

   (1)資賦優異類至少必修十二學分,選修八學分

   (2)身心障礙類至少必修十學分,選修十學分

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專業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修習學分數如下: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依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1.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皆為必修。

  2.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至少二十學分)

   (1)資賦優異類至少必修十學分,選修十學分

   (2)身心障礙類至少必修十學分,選修十學分

適用前項新制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特殊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本校一○五學年度起開始修習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另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課程或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相關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肆、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十一、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即四個學期,不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二學分;在本校該學制內同時具有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者,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八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十二、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超修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十三、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惟研究生之成績不計入)。

十四、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伍、學分費

十五、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無需另繳交學分費。

十六、學生因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陸、學分抵免

十七、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預修者,其學分一概不予採認,並不得辦理抵免。

自一二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且經學系甄選為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者為預修生,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惟以六學分為限,其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遞補為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或畢業前經教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程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十八、主修學系專業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相同者,不得辦理抵免。

十九、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抵免,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校學則、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柒、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二十、已具本校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於畢業前仍未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倘於本校繼續升學,得於入學選課前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未繼續升學者,視同放棄修習資格。

二十一、已辦理放棄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捌、附則

二十二、本要點修習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學生準用之。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