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基本修課條件
依據本校9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暨9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辦理
9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97年3月19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
有關學士班學生修習中等教育學分,其登記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適用於自九十一學年度
至九十四年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
二、欲修習中等教育學分之學士班學生,須於每學期結束前二個月開始登記(一年級於下學期始可登記),其登
記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及無記過處分之紀錄。
三、經審查合格後,自二年級(次學期)起開始修習。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後其學期平均成績未達七十分以上者,
應暫停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並接受課業輔導,俟登記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再恢復修習教育專業
科目。惟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學期平均成績須達七十分之規範。
全學年的教學實習課程,第二學期修習資格得不受學期平均七十分之限制。
四、修習教育專業科目應繳交學分費。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決議,暫緩收取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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