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注意事項
90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校學士班學生。
二、各系之「教育科目」與「專業科目」應確實分列,同一科目不得重複採計。例如「教材教法」、「教學實
習」等既採計為教育學分即不得再列為系必修或輔系必修課程。
三、修習雙主修、輔系學生,若欲以雙主修、輔系申請實習任教,僅需修習雙主修、輔系之「教材教法」、「
教學實習」,俟取得教師資格後,於任教期間再以本系專門科目申請加科登記。
四、依據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決議,自九十學年度起教育專業科目均加註(教)字,從九十學年度第
一學期起修習之科目未加註(教)字者,不得採認為教育學分。之前修習者由各學系負責認定。
五、教育專業課程的共同必修部分超修科目得列為教育專業科目的選修部分,係指「教育基礎」及「教育方法
」兩部分;超修之「分科教材教法」及「分科教學實習」不得列為教育專業科目的選修課程。
六、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七、本注意事項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