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作業規定

99.09.29 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1.9.26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3.12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8.3.20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8.10.16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101學年度起適用)」第5點第3項規定。
二、目的:
為鼓勵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就讀本校時修習教育學程,延續本校優良傳統,培植優質中等學校教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甄審類別及要件:
本作業規定所稱之「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個人或團體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四、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名額:
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5%為限,實際名額由本校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公告。
五、甄審申請資格:
凡本校當學年度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師培學系)學士班一年級新生,曾於高中(職)時期具有第三點所列特殊績優表現者,得申請參加甄審。惟屬本校當學年度以外加名額方式報請教育部同意之公費生、外加師資生及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學生,已屬師資培育生,無須再提出申請。另僑生、外國學生亦不得申請。
六、甄審申請方式:
(一)申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之學士班一年級新生,應檢附申請書、獎項證明文件、及高中(職)畢業證書,於入學該年11月30日前向所屬師培學系申請,經所屬師培學系審查且經系主任推薦後,由師培學系連同應附資料,於12月15日前統一送交本學院申辦。
(二)獎項證明文件及高中(職)畢業證書正本,由所屬師培學系查驗後即發還。
七、甄審及錄取方式:
(一)由本學院就師培學系推薦學生名冊進行複審後,全案提交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查。
(二)甄審會議當日,由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委員(含委員代理人)過半出席,始得辦理本甄審事宜。本甄審由甄審是日出席之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委員(含委員代理人)共同審查,並以下列方式進行票決:
每位委員依本作業規定第三點所定六項特殊績優表現類別範圍予以投票,每一類類別需投至多四票,且就類別內之每位受推薦學生以投一票為限,並依該類別受推薦學生獲得之總票數高低予以排序。再依受推薦學生所屬學院別區分,依各學院中得票數最高之特殊績優表現推薦學生錄取,每學院至多4名,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5%,錄取為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學院未能足額甄審至4名之餘額,得經師資生甄選委員會決議流出至其他學院錄取優秀學生,不受前開有關每學院至多4名之限制規定。
(三)如委員係指派代理人出席,需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行使投票權。
(四)本項甄審不受理成績複查。
八、其他規定:
(一)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布於本學院網頁。
(二)通過特殊績優表現甄審者,自二年級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申請學生所繳納之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不實情事,經錄取後發現者,應即撤銷錄取資格,並得依情節輕重依校規予以議處。
九、本作業規定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學院訂定之。
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作業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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