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公費生缺額遞補要點

105111104學年度師資生甄選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105620日教育部臺教師()字第1050084293號函同意備查

108927108學年度師資生甄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8111臺教師()字第1080158741號函同意備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師資培育公費生缺額遞補,特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師資培育公費生缺額係指教育部各學年度核定之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經大學或研究所各入學管道甄選(甲案)或校內甄選(乙案)成為師資培育公費生後因故終止公費待遇分發權利所留之缺額。

前項因故終止公費待遇、分發權利之甲案師資培育公費生,如仍具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意願、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達首張專長所屬師資類科應修學分數四分之三以上、終止公費待遇、分發權利之前一學期學業平均總成績於班級排名前百分之四十或學業平均積分GPA2.93以上,且符合本校師資培育生條件者,得由本校免經師資生甄選核給首張專長所屬師資類科之師資生資格,並應於獲終止公費待遇分發權利該學期結束前向本校師資培育學院提出申請。

前項再行核給師資生資格之所屬員額得由本校校內尚未甄選之次一學年度學系師資生名額中勻調。

師資培育公費生缺額遞補須經地方政府教育部書面同意,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原公費缺採甲案自各入學管道甄選,後以乙案方式重行甄選

(二)原公費缺採乙案自校內師資生甄選,由地方政府變更培育條件或分發學年度,後以乙案方式重行甄選。

(三)原公費缺採乙案自校內師資生甄選,地方政府未變更培育條件及分發學年度,由原乙案甄選之備取生依備取名次意願辦理遞補。倘無備取生足資遞補,以乙案方式重行甄選。

依第三點重行甄選時,原獲指定培育學系)應比照本校「甄選師資培育公費生原則」及相關規定,研訂簡章辦理甄選

五、本師資培育公費生缺額遞補之對象,以符應各地方政府公費分發學年度師資類科特殊專長等培育條件之本校具正式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師資生為限。

、本師資培育公費生缺額遞補應符合教育部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遞補之公費生受領公費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一年。

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校師資培育學院訂定。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相關法規、令釋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要點自學年度第學期起適用。

十、本要點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