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101年5月30日本校10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101年7月25日臺中(二)字第1010139808號函同意備查
102年12月18日本校102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102年12月31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193188號函同意備查
103年10月15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103年10月29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56202號函同意備查
104年4月29日本校103學年度教務會議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104年6月5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64197號函同意備查
107年4月25日本校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107年5月8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63877號函同意備查
 

一、為辦理本校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事宜,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

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採認之申請:

(一)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依規定移轉與本校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二)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三)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四)已取得第一張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且通過本校與已取得教師證書不同之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五)本校學生經本校甄選取得另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六)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師資生資格,或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

(七)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八)本校未具師資生資格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曾在本校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九)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師資培育學系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畢業前未取得師資生資格,再繼續就讀本校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十)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於該學制內經甄選取得本校特殊教育學校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同時符合前項兩款以上資格者,僅得以其中一款規定之資格辦理抵免。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資格者,其欲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應為具該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時修習者為限。

四、抵免學分數限制如下:

(一)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者,抵免學分以取得本校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者,抵免學分以取得本校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六款者,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得全數抵免。

(四)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者,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除各類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不得相互抵免外,餘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得全數抵免。

學分抵免之原則及範圍如下:

(一)經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學分抵免,以通過甄選當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所列之必修及選修課程為限;辦理教育學程資格移轉者之學分抵免,以依規定取得師資生資格當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所列之必修及選修課程為限。

(二)抵免之課程科目名稱與內容相同。

(三)抵免之課程科目名稱相近,惟內容相同。

(四)抵免學分不得以少抵多;如以多抵少者,應以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學分數核算。

(五)教育專業課程於前一學位已採計為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者,不得辦理抵免。主修或輔修系所共同必修、選修課程、通識課程、自由選修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相同者,不得辦理抵免。惟大學畢業於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一般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其畢業應修學分數包括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者不受本款前開有關不得抵免之限制,惟申請學分抵免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六)欲抵免之科目以入學學年度向前推算10學年(含入學學年度)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

(七)各類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不得相互抵免。

(八)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條件者之學分抵免科目,其修習成績應至少達B-(或百分制70分)以上,方得辦理抵免。

六、符合學分抵免資格者,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一週起受理至開學後一週內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完竣。

學分抵免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七、學生於申請學分抵免時,應參照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填寫學分抵免申請表,並檢附原校已具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之證明及歷年成績單正本,於成績單上標示出擬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數,送請抵免科目之開課學系審查核章、再送請就讀系(所)主任(所長)簽章,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師資培育課程組核章後,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所定流程辦理。

八、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至少2年(即4個學期,不含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惟符合以下情形者,得調整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課程學分抵免者,於前一教育階段具師資生資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程及至本校繼續修習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期程之總計,應至少達2年(即4個學期,不含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且自取得本校該類科師資生資格起,仍應於本校修習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至少達1學期以上(不含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辦理學分抵免者,依規定經課程學分抵免後,自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本校該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起,於本校修習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期程至少應達1年(即2個學期,不含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三)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辦理課程學分抵免者,經依規定辦理課程學分抵免後,則教育專業課程修習期程應自甄選通過後起算至少達3個學期以上,不含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校學則、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本要點於107425日修正之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於10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者適用。

十、本作業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須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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