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餘額分配暨遞補作業要點

             

98.9.23 本校98 學年度第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1.9.26 本校101 學年度第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2.9.25本校102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8.10.16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師資培育生餘額分配及遞補作業,特依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師資培育生餘額係指本校各學年度奉教育部核定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經各學系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生第2階段甄選後剩餘之名額;以及業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日後申請放棄其師資培育生資格或經撤銷資格後產生之名額。

三、師資培育生餘額遞補之對象,以列入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生第1階段名單內之學生為限,其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四、師資培育生餘額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各學系餘額:各學系名額經遞補後如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分配之。

(二)各學院餘額:由各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分配後仍有餘額,送請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師培學院)統籌分配之。

(三)全校餘額:由師培學院彙整全校之餘額,按仍有師資培育生名額需求之學院學生數,依比例分配之。

五、師資培育生餘額之遞補方式如下:

(一)各學系餘額:請各學系依自訂之餘額遞補原則辦理遞補作業,並將遞補名單送師培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二)各學院餘額:請各學院依自訂之餘額分配原則,就院內仍有師資培育生名額需求之學系分配遞補之,並將遞補名單送師培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三)師培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彙整各學系及各學院遞補名單後,登錄於師資培育生資格作業系統。

六、各學系具備師資培育生遞補資格之學生,於其學士班四年級畢業前均得依所屬學系規定,遞補為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生。95學年度師資培育生之遞補亦得比照辦理。

102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且經學系甄選為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者,自各該學年度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名單公布後,各學系就各該學年度入學之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餘額遞補,以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生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完成遞補者為限,逾期不得辦理遞補。

七、各學系師資培育生第2階段甄選錄取名單經師培學院彙整公告後,倘因教育部政策另予核定師資培育生外加名額產生之餘額,則不予遞補。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喪失或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所產生之餘額,分別由該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所屬學系、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所屬學院辦理遞補。

八、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校師培學院定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