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訂中,

未完成教育部備查前,依教育部現有最新法規辦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9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第1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9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學年度第2次暨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3.7.22台中()字第0930085806號函修正核定

9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1.2台中()字第0960201360號函修正核定

98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10.16台中()字第0980179310號函修正核定

99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0.11.21台中()字第1000209095號函修正核定

101.9.26 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1.10.4臺中()字第1010187956號函修正核定

103.3.12 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3.3.31臺教師 ()字第1030043324號函修正核定

103.9.24 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3.10.13臺教師 ()字第1030143736號函修正核定

104.4.8 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4.5.14臺教師 ()字第1040047152號函核定

107.3.28 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7.4.11臺教師 (二)字第1070049156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六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訂定之,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本校審核通過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獲甄選錄取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該類科教育學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經過本校辦理之甄選錄取,其甄選要點另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

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惟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得申請參加甄選。

第五條  教育學程甄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等相關事項以當學年度簡章公告為準。

教育學程甄選師資生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名額為限。

第六條  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第七條  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選課繳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並刪除該學期選課資料。

前項師資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凡師資生取消及放棄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名額缺額遞補。

第七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報經教育部同意得補修學分者,得檢附申請表向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補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並應於2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

一、本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20條規定之期限,經本校以申請當時報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重新辦理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二、9281日以後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之本校畢業師資生,經本校依師資生資格取得當時,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理認定後,其學分仍有不足且非屬個人疏漏。

前項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及相關收費標準,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三章 課程

第八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共同必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共同選修,()各學院/系依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學需要,得協助開設並由本處統籌規劃,報請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十八至二十學分,選修六至八學分(其中「教育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共十學分。

三、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第八條之一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 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 資賦優異組必修課程,(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學分。

二、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學分。

三、資賦優異組必修課程:至少學分。

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至少十學分。

第八條之二  本校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本校一○五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另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課程或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相關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教育學程各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第十條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所修之領域群科專長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專長相同;修習前開二課程之前,應至少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十二學分。

第十一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資賦優異組必修課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得採認為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應依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與採認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之認定。

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審認核發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第四章 修業期程、成績、學分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4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二學分;在本校該學制內同時具有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者,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八學分若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者,經主修系/所及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期程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期程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在未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前,得於該學制在校期間預修本校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資賦優異組必選修專業課程學分,惟以學分為限,自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有關調整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另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之課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六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學業平均積分GPA為2.44)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惟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繼續修習者,不受此限。

第十七條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八條  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應經本處審核通過後,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本處另得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本處審核通過後,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九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費,應依本校當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及碩、博士班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本校為妥善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得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學生收取相當於4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二十條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學士班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班,以及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經兩校同意,且確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師資生移轉資格後,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前項他校師資生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開放外校學生跨校選修。本校師資生如因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即將屆滿原因,須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本處/特教系提出申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同意並應確認兩校有經教育部核定之相同師資類科且經他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校際選課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且以六學分為上限,該課程學分之審核及採認由本處/特教系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審核辦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學程課程學分(含跨校修習)之採認或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並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另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處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依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科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第二十八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超修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科目學分者,得辦理部分放棄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名額,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第八章 教育實習課程與檢定

第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條  本校教育實習相關規範,由本處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規定及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另定之,並據以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校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及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學程課程相關事項,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及各相關規定辦理,該相關規定如未規範,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須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與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適用自九十八學年度經甄選通過之師資生。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