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實施要點
102年9月25日本校102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3月30日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6年10月18日本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8年10月16日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102年6月17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077866B號函發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需參加實地學習至少54小時,內容包括至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擬任教類科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三、認定權責單位: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系認定;非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認定。
四、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範圍如下:
(一)
正式課程
1.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2.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3.
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與選修課程規劃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二)
非正式課程
1.
採計本學院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2.
採計各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或師資培育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3.
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例如青年踏尋孔子行腳、史懷哲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4.
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本項活動採事先報備制度,學生應主動將活動相關資料於一週前送至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審查,核可後予以同意採計,事後檢具相關證明至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認定,始可採計為實地學習時數。
五、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
(一)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外加師資生、一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2年級第1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
(二)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外加師資生、二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2年級第2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時數認定作業。
(三)
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18小時,可於每學期期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師資培育學系或本學院申請認定。每學期認定日期另行公告於本學院網頁。
(四)
經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由權責單位送請本學院登錄實地學習時數於學生個人成績單。權責單位須留存師資生實地學習相關資料至師資生取得教師證書,以備教育部稽核。
(五)
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之計算以1小時為單位,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者,凡累計滿18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一)」;累計滿36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二)」;累計滿54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三)」,其成績各顯示為P。修習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者,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A)」、「實地學習(B)」、「實地學習(C)」,其成績各顯示為P。
(六)
實地學習時數之認定期程可於一學期集中或分散至多個學期完成,師資生須於畢業前完成實地學習54小時以上,始能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七)
師資生可多參與實地學習,然超過54小時之實地學習時數不予認列。
六、本校師資生已修習實地學習時數,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明列「實地學習時數已達54小時以上」,以符合教育部規定。
七、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增列實地學習,始得申請本學院相關實習經費補助。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增列實地學習者,於申請本學院相關經費時,得予以優先補助。
八、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學院定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要點自103年8月1日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3年8月1日前修習者得適用之。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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