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9.26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97.11.27
本校97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

102717101學年度第2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16本校102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

103.9.17本校103學年度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3.12.17本校103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核備

105.4.27本校104學年度2次課程委員會核備

10887108學年度第1次師資培育學院院務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10.30本校108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核備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之。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完整規劃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精進教學品質,提升教育專業素養,特設置「師資培育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由本學院院長、本校轄有師資培育學系之各學院代表一名、師資生代表三人及校內外專家學者或中等學校代表六至八人組成之,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轄有師資培育學系之各學院代表,經各學院提具名單;師資生代表,經本校師資生學會或學生會推舉,由本學院院長薦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校內外專家學者或中等學校代表人選,由本學院院長薦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轄有師資培育學系之各學院代表、校內外專家學者、中等學校代表或師資生代表任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學程之課程架構及科目名稱、必選修、學分數、適用學年度、教學計畫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學程等課程評鑑與教學評鑑之相關事項。

(三)訂定其他相關規劃事宜。

五、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開會時,並得邀請提案單位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六、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相關課程,再依程序送本校課程委員會或教務會議審議。

如相關課程提案需提送教育部核定者,應另提送師資培育學院會議審議。

七、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增開臨時會。

八、本委員會行政作業由本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負責。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設置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送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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