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102104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011日核備

第一條  為強化本學院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

及施行要點」,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二條  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學院師培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及各師資培

育學系主管、各系擔任教育學程之教師代表組成之。

第三條  本學院師培會研議下列事項:

1、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2、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3、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4、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5、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6、研議本學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本條第四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四條  本學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培處備查。

第五條  本學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由學院辦公室辦理,或視需要委請系所支援。

第六條  本學院師資培育學系所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教師,負責師資培育相

關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若師資培育學系無從事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則由本院協

調系所,辦理前開事宜。

第七條  本學院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學校補助學院經費額度之

15%。

第八條  本學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處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師資培育課程組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電話:(02)7734-1231傳真:(02)2369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