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102年10月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年10月11日核備
第一條
為強化本學院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
及施行要點」,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二條
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學院師培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及各師資培
育學系主管、各系擔任教育學程之教師代表組成之。
第三條
本學院師培會研議下列事項:
1、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2、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3、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4、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5、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6、研議本學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本條第四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四條
本學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培處備查。
第五條
本學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由學院辦公室辦理,或視需要委請系所支援。
第六條
本學院師資培育學系所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教師,負責師資培育相
關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若師資培育學系無從事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則由本院協
調系所,辦理前開事宜。
第七條
本學院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學校補助學院經費額度之
15%。
第八條
本學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處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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