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102109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運動與休閒學院務會議通過

1條 為強化本學院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及

施行要點」,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2條 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師培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體育學系主任、

運動競技學系主任、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所長、並由體育學系與運動競技學系推

薦擔任教育學程之教師代表各3名、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擔任擔任教育學程教師代

1名,共計11名組成之。

3條 本院師培會研議下列事項:

一、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二、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三、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四、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五、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六、研議本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本條第4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4條 本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培處備查。

5條 本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由學院辦公室辦理,或視需要委請系所支援。

6條 本院師資培育系所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教師,負責師資培育相關教

學、研究與服務工作。若師資培育學系無從事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則由本院協調科教

所,辦理前開事宜。

7條 本院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學校補助學院經費額度之15%

8條 本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處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9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10條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師資培育課程組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電話:(02)7734-1231傳真:(02)2369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