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藝術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10210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強化本學院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

及施行要點」,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二條  本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師培會),由下列代表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召集人兼會議主席)、美術系及設計系主任。

二、教師代表:由美術系全體任教教育專業課程教師及國畫組、西畫組、理論組各推

1名教師組成。

第三條  本院師培會研議下列事項:

一、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二、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三、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四、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五、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六、研議本學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本條文第4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四條  本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培處備查。

第五條  本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由學院辦公室辦理或委請系所辦理。

第六條  本院師資培育學系所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教師,負責師資培育相關

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   本院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處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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