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102年5月17日理學院第98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
103年10月24日理學院第104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修正通過第2、3、7條(配合副院長之設置修正委員組成方式以及格式、文字修正),103年11月5日師大理院字第1031025706號函發布施行
106年11月9日理學院第121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修正通過第1~3、5、6條(配合院級專業學院之成立修正委員組成方式以及格式、文字修正),106年12月01日師大理院字第1061030728號函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強化本學院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二條
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師培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各師資培育學系主管及專業學院院長、科教所所長組成之。
前項副院長若已因系、所主管、專業學院院長之身分成為委員者,不再增補該系、所、專業學院委員名額。
第三條 本院師培會研議下列事項:
一、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二、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三、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四、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五、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六、研議本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前項第四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四條
本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培處備查。
第五條
本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由學院辦公室辦理,或視需要委請系、所、專業學院支援。
第六條
本院師資培育系、所、專業學院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教師,負責師資培育相關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若師資培育學系、專業學院無從事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則由本院協調科教所,辦理前開事宜。
第七條
本院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學校補助學院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第八條
本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處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準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