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102517日理學院第98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

1031024日理學院第104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修正通過第237條(配合副院長之設置修正委員組成方式以及格式、文字修正),103115日師大理院字第1031025706號函發布施行

106119日理學院第121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修正通過第1356條(配合院級專業學院之成立修正委員組成方式以及格式、文字修正),1061201日師大理院字第1061030728號函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強化本學院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二條 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師培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各師資培育學系主管及專業學院院長、科教所所長組成之。

前項副院長若已因系、所主管、專業學院院長之身分成為委員者,不再增補該系、所、專業學院委員名額。

第三條 本院師培會研議下列事項:

一、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二、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三、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四、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五、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六、研議本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前項第四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四條 本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培處備查。

第五條 本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由學院辦公室辦理,或視需要委請系、所、專業學院支援。

第六條 本院師資培育系、所、專業學院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教師,負責師資培育相關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若師資培育學系、專業學院無從事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則由本院協調科教所,辦理前開事宜。

第七條 本院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學校補助學院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第八條 本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處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準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師資培育課程組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電話:(02)7734-1231傳真:(02)2369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