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師資委員會設置準則
102年9月10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1條
為整合本學院師資培育資源,強化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
「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2條
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師培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各師資培育學
系主任及各系所擔任教育學程之教師代表一名為委員組成之。
第3條
本院師培會研議下列事項:
1.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2.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3.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4.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5.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及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6.研議本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本條第4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4條
本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備查。
第5條
本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由學院辦公室辦理,得視實際需要委請系所支援。
第6條
本院師資培育系所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教師,負責師資培育相關教
學、研究與服務工作。若師資培育學系無從事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則由本院協調,
辦理前開事宜。
第7條
本院應於每年度本校補助學院經費額度中提撥至少15%,做為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
關經費。
第8條
本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資培育與就業服導處相關經費,並專
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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