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619101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訂定之。

二、整合本學院師資培育資源,強化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設立本學院師資培

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師培會),由院長擔任集人,教育學系、教育心理與輔導學

系、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特殊教

育學系等六個師資培育學系系主任及各該系擔任教育學程課程之教師代表1名為委員組成

之。

三、本院師培會研議本院師資培育下列相關事項:

1.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2.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3.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4.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5.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6.研議本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前項第四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比照本校導師制實施細則規定,由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與就輔處)另訂之。

四、本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採多數議

決,其議決事項送請本師培與就輔處查照,如議決事項之性質未涉及跨院事宜,僅需提

相關會議報告;倘如牽涉全校或跨院事宜,則由師培與就輔處調處之。

五、本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得由學院辦公室或委請各系辦理。

六、本院各師資培育學系均負有師資培育相關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之責,並由本院提撥部分

經費做為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要點另訂之。

七、本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與就輔處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校師培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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