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補助所屬師資培育學系發揮師培功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教育學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
一、目的: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協助所屬師資培育
學系發揮師培功能,特定訂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本學院之教育學系、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人類發
展與家庭教育學系、公民教育與領導學系、特殊教育學系等六個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
系)。
三、補助項目與額度:凡為強化各系師培功能之活動均可提出申請,唯不含助理人事費,且同
一活動不得重複申請本學院學術活動補助,每系每學年至多補助新台幣5萬元。
四、作業時間:各系每學年度書面提出申請計畫一次,通過審查後始予以補助相關申請表件由
本學院另訂定之。
五、各系申請案得委請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議委員予以審查。
六、經費來源:由本學院年度「學院補助經費」項下支應,每年度總經費以本校核定本學院當
年度補助經費,依大學部師培生人數比例,匡列新台幣30萬元。
七、經費支給項目、標準與核銷,悉遵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受補助系所辦理經費核銷事
宜。
八、凡獲本學院經費補助之活動,相關書面資料應標示曾獲本項補助。
九、獲補助之計畫,各系應保留紀錄檔案以利日後評鑑。
十、本要點如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本學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後試行一年,再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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