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
102年3月13日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3月12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為整合本校師資培育資源,強化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校轄有師資培育學系之各學院院務會議設立各該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師
培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各師資培育學系主任及各系所擔任教育學程之教師代表若
干名為委員組成之。
第3條
各院師培會研議該院師資培育下列相關事項:
1.
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2.
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3.
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4.
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5.
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6.
研議該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前項第四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比照本校導師制實施細則規定,由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與就輔處)另訂之。
第4條
各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培與就輔處查照,如議
決事項之性質未涉及跨院事宜,僅需提相關會議報告;倘如牽涉全校或跨院事宜,則由
師培與就輔處調處之。
第5條
各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得由學院辦公室或委請系所辦理。
第6條
各師資培育學系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教師,負責師資培育相關教學、
研究與服務工作。若師資培育學系無從事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則由該學院整合設置獨
立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科(領域、群科)教師培育中心,辦理前開事宜。
教育學院得另行處理,送師培與就輔處備查。
第7條
各師資培育學系新聘第6條第1項所稱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如未受本校99年5月26日第24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關教師徵聘資格條件旋轉門決議規定之限制,應專案簽准、會辦師培與就輔處,並符合下列原則:
1.新聘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應具有合格中等學校教師資歷至少1年。
2.新聘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聘任後4學年內每學年至少應教授1門教育專業課程。
3.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聘入後,應定期由各師資培育學系輔導並接受評鑑,其於師資培育領域之教學、研究與服務成果,納入各師資培育學系辦理該師評鑑、升等之參酌。
第8條
轄有師資培育學系之各學院,應於年度學校補助學院經費額度中提撥不低於15%之經費,做為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
第9條
各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與就輔處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10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11條
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